【限时优惠活动 极优秀】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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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限时优惠活动 极优秀】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1. 福州生育金领取条件
  2. 福建省未婚生育罚款标准
  3. 福建生育登记服务委托书怎么填写
  4. 福建省产假规定2023
  5. 福建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6. 福建晋江生第二胎的管理政策

一、福州生育金领取条件

1、办法企业女职工在分娩前,福建服务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省计生育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划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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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福生育津贴申报时限为女职工在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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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省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100%执行;中断超过3个月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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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效率提升 名列前茅,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含当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4、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如已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扣除生育津贴后照常发放,如入职用人单位满一年,工作效率提升 出类拔萃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您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您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二、福建省未婚生育罚款标准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

三、福建生育登记服务委托书怎么填写

生育保险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福建省产假规定2023

1、根据福建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五、福建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1、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闽人口发〔2013〕16号)!

2、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4、(二)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六、福建晋江生第二胎的政策

1、答:你好!以下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部分的规定:

2、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6、(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7、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8、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9、(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10、(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11、(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12、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13、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4、(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6、(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17、(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18、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19、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0、(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21、(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22、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23、第十三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24、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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